时间:2019-06-28 | 栏目:规则章程 | 点击:次
一、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二、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
四、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北京”、“首都”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六、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七、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 本制度经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