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_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

当前位置:主页 > 会员中心 > 规则章程 >

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时间:2020-06-28 | 栏目:规则章程 | 点击: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所必须的各种费用来源稳定, 根据《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协会会员单位,均有义务按本办法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协会会费用于如下范围:

一、协会办公经费及日常管理,如会员证书、铜牌制作、资料印刷、办公场所租赁等;

二、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

三、组织对行业调查研究及咨询服务活动;

四、开展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行业理论研究及业务交流活动、差旅开支等;

五、协会会员、理事、工作会议,奖励优秀会员单位、个人和优秀管理人员;

六、秘书处全职人员的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返聘专家和兼职人员的劳务费、交通和误餐补贴等。 

七、协会其他活动。


第四条 会费标准: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5万元/年;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理事单位、监事单位2万元/年;会员单位3000元/年;个人会员免费。

协会向会员提供的基本服务:

1、由北京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颁发证书、铜牌、网站发布会员信息,优惠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2、由协会定时推送免费的行业内热点信息及相关分析;

3、提供行业培训、国际交流、项目合作机会等。

4、优先参加协会团体标准起草制修订工作,参与标准宣贯工作;

5、具有向协会咨询有关国家政策、法律、项目信息等事宜的优先权。

6、优先参加电力行业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

7、提供电力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前期技术指导、申报及初审工作。

8、享有协会各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收取,本会向会员单位发出年度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单位应按本会指定的银行帐号缴付,会员单位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六条 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专职财务人员收管,每年的会费收支情况,须报告理事会讨论审议,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非会员单位参加协会业务活动,按相关规定收取活动经费。  


第七条 协会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会费使用的控制和管理。会费日常使用须经秘书处研究决定,大项支出如车辆租赁、购置等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协会每年严格按照管理机关规定审计程序,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并按照社团管理办法对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协会接受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协会会费收支情况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一条 会费标准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但执行年度不少于两年。调整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2019年6月28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