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工程师评定标准(人才中心〔2016〕48号)_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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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工程师评定标准(人才中心〔2016〕48号)

时间:2016-10-13 | 栏目:评定政策 | 点击:

电力工程工程师评定标准

人才中心〔2016〕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电力工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电力科技进步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工程的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定标准,作为电力工程工程师评定的依据。

第二条  按照本评定标准,经评审合格并获得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电力工程工程师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评定标准中的“电力工程技术人员”通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发电(含火力、水力、核能及其他新能源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电网技术、电力环保、电力标准化、电力信息技术等电力工程的科学研究(含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科研、试验、技术开发与推广及其技术管理)、规划设计(含规划、勘测、设计及其技术管理)、施工建设(含建筑、安装、调试、施工机械、安全质量监督及其技术管理)和生产运行(含运行、检修、技术改造、修造、安全与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及其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第四条  电力工程分为四类专业,热能动力工程专业(可含核能、太阳能、地热及其它热能形式发电),水能动力工程专业(可含潮汐能、风能发电),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一)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热工过程控制及其仪表、供热与制冷、火电厂建筑与安装、物料输送、金属与焊接、火电厂化学、火电厂环保、火电厂劳动保护、新型发电技术及其它与热能动力工程有关的专业。

(二)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包括水能利用(含水库)、工程地质、水文泥沙、水工建筑物、水力机械、金属结构、水电厂自动化、水电工程环保、风能发电技术及其它与水能动力工程有关的专业。

(三)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包括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绝缘技术、高低压电器设备、输电线路和变电站、电磁环境、配电与用电系统及控制、电气测量技术、电能质量管理及其它与输配电及用电工程有关的专业。

(四)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包括电力系统规划、电力系统运行与分析、电力系统自动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系统通信及其它与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有关的专业。


第三章  申报人员技术资历鉴定标准


第五条  基本资历

(一)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学历。

(二)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四年。

(三)各类获奖证书。

(四)符合申报工程师要求的外语、计算机水平证书(成绩)或证明。

第六条  主要贡献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在直接参加完成的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一)完成国家或地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二)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有一定的创新性。

(三)完成有一般技术难度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网(省)局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五)提出科技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促进作用。

(六)在生产中,能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或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效果。

第七条  作品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撰写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者:

(一)撰写过本人直接参加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要求主要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二)独立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在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二篇及以上本专业有关的论文。

(三)作为参加者,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四)作为执笔者,参加过不少于10000字的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

(五)参加制定或修改有关规程、技术规范、导则、规章等的编写工作。


第四章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标准


第八条  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九条  从事科学研究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一)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一般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比较熟练地运用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

2.完成二项及以上现场调试试验或一般技术难度的动力设备、化学、环保、金属材料、建筑结构的监测,并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技术改进,并解决一般技术难度问题;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直接参加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二)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计算分析、一般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比较熟练地运用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

2.参加二次及以上现场调试试验或一般技术难度的模型试验和监测项目,并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水能动力工程设备运行、原型观测的研究或水力机械的技术改进,解决一般技术难度问题;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直接参加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三)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一般的试验和研究技术路线,比较熟练地运用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能承担一般技术难度的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的设备、模拟试验和研究。

2.参加二项及以上高压设备、线路、杆塔原型试验,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试验方法和测试技术问题;或参加二项及以上的现场调试,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直接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四)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掌握一般的电力系统计算分析、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比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和电力系统分析应用软件,以及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

2.参加二项及以上现场试验、系统调试,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电力系统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加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规划研究,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问题;或参加二项及以上一般技术难度的研究课题,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或参加比较复杂的、技术难度高的电力系统应用软件开发,编制较重要的软件模块;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参加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第十条  从事规划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一)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一般设计程序、设计规程、设计软件和技术经济政策。

2.参加过二个及以上火电厂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工作,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技术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或从事过三个及以上本专业大、中型单项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二)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一般设计程序、设计规程、设计计算方法和技术经济政策。

2.参加过水力发电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技术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工作;或从事过本专业三个及以上单项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3.完成的设计产品质量合格,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三)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一般设计程序、设计规程、设计软件和技术经济政策。

2.参加过二项及以上送变电工程或用电工程的初步设计工作,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设计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或从事过本专业三个及以上施工图主要卷册的的设计工作,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四)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一般设计程序、设计规程、设计计算方法和技术经济政策。

2.参加过二项及以上发电厂接入系统设计;或参加过电网规划设计、电网自动化系统设计、电力系统通信及远动工程设计的全过程,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设计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或从事过本专业施工图三个及以上主要卷册的设计工作,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第十一条  从事施工建设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四项条件:

(一)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热能动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和所从事专业的常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大型施工机械性能,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准则和质量标准。

2.参加完成发电厂建筑安装工程中某一项或系统的全过程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较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无技术责任事故,进度满足要求。

4.具备担任本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二)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水能动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和所从事专业的常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大型施工机械性能,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准则和质量标准。

2.参加完成水电站建筑安装工程中某一项或系统的全过程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较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本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三)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掌握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所从事专业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法,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

2.参加完成一项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或二项配电线路、用户供电系统工程的施工调试或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较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本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四)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掌握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导则、质量标准。

2.参加完成一项继电保护、自动化装置、通信工程的安装调试或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较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本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运行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一)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设备性能或电厂建(构)筑物结构,掌握运行参数和测试结果,完成规定的技术监督项目,具有独立分析运行状况和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保证安全经济运行。

2.参加过二台及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检修或更改工程,编制本专业工程计划、技术方案和措施,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及进度要求;或熟悉机械设备设计和加工过程,完成过五项及以上设计、测绘和试验工作。

3.具备担任班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二)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设备性能或水工建(构)筑物结构,掌握运行参数和测试结果,完成规定的技术监督项目,具有独立分析运行状况和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保证安全经济运行。

2.参加过二台及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检修制造或更改工程或水工建(构)筑物的监测和维护工作,编制本专业工程计划、技术方案和措施,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及进度要求;或参加四年及以上水库运行工作,参与编制水库调度计划和经济运行方案。

3.具备担任班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三)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掌握输、变、配、用电设备或输电线路性能,掌握运行参数和测试结果,完成规定的技术监督项目,具有独立分析运行状况和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保证安全经济运行。

2.参加过二台及以上输、变、配、用电设备或送电网络的检修或更改工程,编制本专业工程计划、技术方案和措施,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及进度要求;或熟悉输电线路杆塔、金具、变配电装置的设计和加工过程,完成过二条输电线路或二个变配电项目、设备的配套任务,保证优质服务。

3.具备担任班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四)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掌握电力系统主要一、二次设备性能,掌握运行参数和调度规程,具有独立分析电网运行状况和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

2.熟悉电力系统计算、经济分析、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的配置和整定原则,参与二次及以上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经济调度方案或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工作;或熟悉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系统通信、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性能,完成过二次及以上主要设备的检修、修造或更改工程,编制本专业工程计划、技术方案和措施,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及进度要求,保证装置可靠运行。

3.具备担任班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大、中、小型等级,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发电厂

1.大型:300MW及以上机组(大型≥300MW)

2.中型:100~300MW机组(300MW>中型>100MW)

3.小型:100MW及以下机组(小型≤100MW)

(二)变压等级

1.大型:220kV以上(大型>220kV)

2.中型:220kV(中型=220kV)

3.小型:110kV及以下(小型≤110kV)

(三)企业规模

1.大型:省公司等同级及以上单位(大型≥省公司等同级单位)

2.中型:地区等同级单位(中型=地区等同级单位)

3.小型:县级等同级单位(小型=县级等同级单位)

第十四条  本评定标准中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十五条  本评定标准由国网人才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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