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六中“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是如何界定的?_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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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中“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是如何界定的?

时间:2013-09-09 | 栏目:信息指南 | 点击:

    “注册建造师”指取得人事部统一印制、省(直辖市、自治区)人事部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项目经理”指取得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以及有关行业协会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2008年2月28日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废止,届时,所有在此前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向原许可机关申请重新核定许可证。
  对于申报三级以下的企业,如没有二级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可以凭借原三级项目经理或企业依据原三级项目经理的资质条件考核合格后聘用的项目经理进行申请。在其他条件都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我局可发放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的许可证,待有效期届满30日前,企业就此专项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以办理许可证延续,延续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
  企业内聘的项目经理的基本条件是: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是35千伏的施工项目工程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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