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15 | 栏目:政策法规 | 点击:次
12月14日记者从水利部获悉,《福建省水电站生态电价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该办法是全国第一个水电站生态电价管理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经信委、环保厅和水利厅四部门联合制定,是发挥价格机制作用推进水电生态转型升级的重大政策突破,对各地探索和推进绿色小水电发展具有很强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办法》规定,对实施生态改造或调整运行方式的水电站,将根据生态流量落实情况,对水电站上一年度非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电价奖惩管理。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分为改造类和限制类两种。改造类是指实施生态改造或增设生态机组的水电站。限制类是指通过改造后仍达不到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的,采取调整运行方式或季节性限制运行的水电站,确保河道生态流量。
对改造类或限制类的水电站,在落实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后,根据上一年监管考核情况,分类执行生态电价。水电站上一年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监控数据完整率和达标率达80%(含)以上的,实行生态电价奖励。其中,完整率和达标率高于或等于90%的改造类水电站,上一年的上网电量(非市场化交易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在原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2分钱;限制类加价3分钱。完整率和达标率为80%~90%(不含)的,改造类水电站上网电价加价1分钱;限制类加价1.5分钱。水电站上一年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监控数据完整率和达标率在60%(不含)以下的,最高给予每千瓦时3分钱的生态电价惩罚。
据悉,福建省对水电站安装的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监控设施,要求每15分钟至少有一条监控数据才算数据完整。对于因防汛抗旱、应急调度等需要,或因遇地震、台风、暴雨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无法执行生态流量的情况不列入考核。《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