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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通
发改办环资〔2019〕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地区工信委(厅)、能源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目标责任
建设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区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相关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广建设工作方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机构改革情况,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和建设单位。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逐级分解任务,将目标责任落实到人,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调动相关单位工作积极性,加快推进系统建设,确保到“十三五”末将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数据接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二、加快推进系统建设
各地区要按照2020年底前接入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监测数据的目标倒排工作计划。要结合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明确纳入能耗在线监测范围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制定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建设工作计划,大力推进接入端系统建设,将建设任务和时间要求落实到每家重点用能单位。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全部重点用能单位的接入端系统建设,并实现数据每日上传。计划建设省级平台的地区,要明确建设进度安排,加快推进平台建设工作,健全系统和数据运维保障机制,并将省级平台建设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底前无法完成省级平台建设或暂不建设省级平台的地区,应按照本地区工作计划要求组织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将监测数据分批次接入国家平台。
三、切实提高数据质量
各重点用能单位、牵头部门和相关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进度要求推进接入端系统建设,及时将数据接入省级平台或国家平台并实现每日上传,确保上传数据质量。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要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接口协议和安全要求,基础软硬件选择必须符合国家在安全可控方面的最新要求,接入端系统在线监测数据要确保来源于准确可靠的能源计量器具
上传的数据应包括重点用能单位消耗的石油、煤炭、电力、天然气、热力等主要能源品种的数据,个别不具备条件的重点用能单位,经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在2020年底前确保实现用电数据的在线监测和数据上传的情况下,可逐步接入其他能源品种数据。鼓励重点用能单位本着集约建设、互联互通的原则,开展覆盖全部资源消耗的综合监测管控系统建设,最大程度整合已有信息化管理系统或控制系统,为本单位节能挖潜、降本增效提供支撑。各地区应加强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切实发挥系统作用。
四、加强督促监管
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通过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监管,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体系,推进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对未按要求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未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自2019年4月开始,各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牵头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省级平台建设进展情况、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建设情况、已接入重点用能单位数量及名单、监管情况、问题和建议等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五、强化政策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把各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各地区要协调落实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保障系统按期建成和建成后稳定运行。自2019年4月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将按季度联合通报各地区建设进展和数据接入情况。对未按期完成接入端系统建设、未按要求上传数据或不能维持系统正常运行的重点用能单位,要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各地区要在2019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牵头部门、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工作机制、省级平台建设计划、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建设计划及分批次接入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等信息,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和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各地区在推进系统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及国家节能中心的联系。
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 010-68505081(环资司)
010-68585777转6033(国家节能中心)
市场监管总局:010-82261841(计量司)
010-64274308(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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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