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守护“碧水蓝天”,天津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实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共8章、84条,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将实施更严格的生态环保标准和管理措施。条例规定,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天津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区域,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天津还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条例明确,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实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淘汰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产品、工艺、设备的规定,推动落后产能退出。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绿色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倡导和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等绿色出行方式。为了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条例还对区域联防联控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