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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2017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 国能发新能〔2018〕43号

来源:国家能源局|发布时间:2018-05-22|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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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发新能〔201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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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2017年度

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科学评估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确保实现国家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左右和20%左右的战略目标,根据《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和《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我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汇总有关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运行监测数据,并与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进行衔接和复核,形成了《2017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监测评价报告)。

现将监测评价报告予以通报,以此作为各地区2018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的基础数据,请各有关地区和单位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为完成全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2017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国家能源局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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