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监督管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行为,保障供用电安全及电工人身安全,依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电监会15号令)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DL408-91)相关规定,结合华北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是指在电力用户的受电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辖区内、电压等级为6 kV及以上电力用户的进网作业电工配置和管理。
第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应经过考试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未注册在有效期内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第五条 根据电力用户的用电负荷分类、受电变配电室的电压和变压器容量等级,要求进网作业电工持证人员基本配置如下:
一、负荷类别为特级重要和一级重要的电力用户(包含临时重要活动的保障电源),应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每户需配备8人及以上。
二、负荷类别为二级重要和普通的电力用户。
(一)供电电压等级在35kV及以上的用户,应安排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每户需配备8人及以上。
(二)供电电压等级在6-10kV、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用户,应安排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每户需配备8人及以上。
(三)供电电压等级在6-10kV、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下、630kVA及以上的用户,应安排全天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值班人员至少2人,每户需配备4人及以上。
(四)供电电压等级在6-10kV、变压器容量在630kVA以下的用户,每户需配备2人及以上。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及其天津、河北、内蒙古业务办(以下简称监管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区域内电力用户进网作业电工持证人员配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监管机构通报被许可人的进网作业情况。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从事进网作业,或者不按照规定配合监管机构监督检查的,监管机构给予警告,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电力用户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低于本配置标准的,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监管机构将向社会公告,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九条 华北区域内各供电企业应协助监管机构做好相关检查工作。供电企业在受理用电报装时,要提示用户电工配置有关要求;在对用户工程进行验收时,应把用户是否按本办法配置持证电工作为送电的必备条件;在对已运行用户进行用电检查时,应将持证电工的配置情况作为检查内容之一。
检查过程中,供电企业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