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机构设置和只能转变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有序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以国能综电安[2013]210号文,就修订和补充有关规定发出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和《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中“电监会”改为“国家能源局”、“电力监管机构”改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证书和牌匾样式一并作相应修改。
二、按照《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取消能源监管机构对达标评级的审批,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除《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并将第七条第六款中“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报告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告”修改为“评审机构形成的评审报告应经审核。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予以公告”。
2.删除《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并在第十七条前增加“评审机构形成的评审报告应经审核”;在第十八条后增加“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家能源局公告;标准化二、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公告”。
三、鉴于水电站大坝注册时间较长,为妥善处理大坝安全注册和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中“运行水电站大坝按规定注册”作如下补充:
水电企业向大坝中心申请安全注册,大坝中心已出具注册书面同意的,视同正在进行大坝安全注册,企业按照规定同时开展达标评级和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已经通过达标评级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坝安全注册的,由原发证单位取消其达标称号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四、评审机构应制定评审人员 和行为规范准则,并向被评审电力企业做出承诺。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应根据被评审企业反馈的评审质量和评审满意度意见(包括现场评审人员服务态度、服务意识、专业知识、评审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工作效率等),加强内部管理,及时改进和完善评审工作,不断提高现场评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