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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有关文书的通知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2-11-29|浏览次数:

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国网公司华北分部、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在京各电厂: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力设施保护,规范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行政许可程序及流程,我委制定了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有关文书,并于2021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9日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

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本程序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行政许可办理。

一、 行政许可范围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5.在距电力设施(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6.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7.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其他作业。

二、行政许可职权划分

(一)市级电力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范围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上的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2.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横跨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

(二)区级电力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电压等级为110kV以下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授予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单位须为该作业项目的建设单位。

3.作业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办理规划许可证的,须提供乡镇以上政府的项目批准文件)。

4.已编制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方案。

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作业项目概况、可能危及的电力设施(含名称、电压等级、保护范围等)、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现场看护措施、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证书、施工作业人员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培训情况、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设备、设施配置情况等。

5.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的,需征得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仅适用于申请事项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第5项所规定的情形)。

6.已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管理协议书(试行)》。

申请人自行下载并打印《北京市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管理协议书(试行)》,阅知后填写《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告知表》,将上述材料一并正式提交至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自接到安全管理协议书等材料后6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共同完成《北京市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管理协议书(试行)》签署工作。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单位

1.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行政许可申请表(单位申请)(原件1份,审后留存,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建设项目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办理规划许可证的,须提供乡镇以上政府的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审后留存,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同意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的书面材料(仅适用于申请事项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第5项所规定的情形)(复印件1份,审后留存,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的《北京市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管理协议书(试行)》(复印件1份,审后留存,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授权委托书(如无授权委托则不必提交)(原件1份,审后留存,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为个人

1.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行政许可申请表(个人申请)(原件1份,审后留存,申请人签字)。

2.建设项目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办理规划许可证的,须提供乡镇以上政府的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审后留存,申请人签字)。

3.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同意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的书面材料(仅适用于申请事项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第5项所规定的情形)(复印件1份,审后留存,申请人签字)。

4.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的《北京市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管理协议书(试行)》(复印件1份,审后留存,申请人签字)。

5.授权委托书(如无授权委托则不必提交)(原件1份,审后留存,申请人签字)。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完整,并符合申请材料要求。

(3)申请人为该作业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2.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2)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事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二)审查

1.审查标准:

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行政许可要求,提交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技术合理性审查合格达到电力设施保护要求。

2.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三)决定

1.标准:同审查标准。

2.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

3.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填写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四)送达

1.工作标准: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

(2)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事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2.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填写《送达回证》。

(2)及时送达其它有关文书。

(3)填写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

(4)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

(五)行政许可事项公开

1.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公布准予许可的决定。

2.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在本机关政府网站(或办公场所)公开准予许可的决定,方便公众查阅。

六、行政许可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需进行专家评审,则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七、行政许可申请表

(附后 点击原文链接可下载附件) 



    我会根据文相关要求,长期为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作业人员和个人提供不少于4课时的法律法规、事故案例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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