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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燃煤发电项目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专项监管报告》披露问题企业整改情况通报

来源:国家能源局|发布时间:2017-08-03|浏览次数:

    为了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加强后续监管的有关精神,严格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加强燃煤发电项目许可准入监管,国家能源局及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2016年燃煤发电项目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专项监管报告》(以下简称“监管报告”)中披露存在问题的23家企业整改情况开展了跟踪监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已完成整改企业情况

内蒙古京能盛乐热电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宏大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京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龙游县金怡热电有限公司、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胜利国电(东营)热电有限公司、华能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台州临港热电有限公司、莒南力源热电有限公司(自备电厂)等11家企业已按要求完成了对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其颁发了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未完成整改企业及处理情况

截止2017年6月30日,内蒙古荷马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备电厂)、安琪酵母(赤峰)有限公司(自备电厂)、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自备电厂)、黑龙江鑫玛热电集团安达有限公司、黑龙江鑫玛热电集团木兰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热电厂(自备电厂)、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自备电厂)、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备电厂)、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自备电厂)、神华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自备电厂)、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备电厂)、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自备电厂)等12家企业均已提交许可申请,但因项目存在核准问题(未核准、核准手续不齐全、不规范)、环保未完成验收等问题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文件要求,已对上述未完成整改的企业进行了处理,要求有关机组取得电力业务许可之前,所发电量不得上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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