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核电市场环境的动态变化,各国核电企业竞相通过技术合作,掌握先进的核心技术以赢得竞争优势。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得到了各国核电企业的高度关注。目前,我国核电技术主要属于以引进技术为基础的二次创新,以后发优势迅速追赶发达国家核电发展水平,掌握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代核电技术。在与法美等国的技术合作过程中,我国核电企业快速提升了自身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但也带来了一些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争议。如何合理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制定有效的知识产权策略,打赢知识产权保卫战已成为当前我国核电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知识产权重点关注问题
在涉外技术合作中,我国核电企业应该重点关注的知识产权问题有:
背景知识产权。我国核电领域的技术发展具有明显的二次创新特征,在处理这些具有二次创新或模仿创新性质的技术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时,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是——将合作开发前的背景知识产权与合作开发中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区分开。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具有技术优势的外国核电企业会在签订技术合作协议时提出“权利回授”的要求。这两个方面应该引起我国核电企业的高度关注。
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属是技术合作协议的核心条款,也是关键问题。各国法律关于技术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具体规定虽然各有不同,但基本都遵守“优先适用双方约定”的原则。只有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根据合同约定“适用法律”条款中指定国家的法律规则来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因此,在技术合作协议中设置专门条款,对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非常必要。
知识产权许可规则。在核电领域常见的技术合作协议中,知识产权许可规则通常体现在使用权条款中。使用权条款也是技术合同最关键和最复杂的条款之一,主要是对于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的延续和补充,用于约定双方对于技术合作产生知识产权和背景知识产权使用的权利和限制。
充分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运用水平
各国大型核电企业在多年的竞争中已经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知识产权策略。我国核电企业“走出去”刚刚起步,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复杂的游戏规则仍处于新手阶段。对我国核电企业来说,不仅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有待提高,同时缺乏熟知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和商业规则的人才,以及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经验,知识产权的策略运用水平也亟待提高。为此,我国核电企业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在与国外核电巨头技术合作过程中积累经验、培养人才,提高知识产权策略的运用水平和实战能力,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保障企业利益。
我国企业长期存在着“重技术、轻合同”的现象,知识产权作为法律界的“新秀”,更加难以得到企业的重视。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核电企业在进行技术引进过程中,对于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同样重视程度不高。一方面,没有在技术合作前明确知识产权需求,制定知识产权策略;另一方面,在技术合作协议谈判过程中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支持,难以识别和反击外方设置的知识产权“组合拳”。然而,技术合作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内容涉及双方的核心利益,稍不留神就可能落入对方的知识产权陷阱。
有鉴于此,我国核电企业在涉外技术合作中应高度重视技术合作协议,在谈判过程中应审慎对待其中的知识产权条款,结合知识产权影响因素,明确知识产权重点问题的处理方式,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谈判策略。
具体而言,我国核电企业在进行技术合作协议谈判时应当:一是在谈判前明确我国核电企业相关技术需求和知识产权目标,确定知识产权谈判的宗旨和基本原则;二是对技术合作方的背景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充分调研,避免对方在协议中因故意或疏忽遗漏许可技术,初步确定技术合作主要标的和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三是在谈判前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谈判策略和预案;四是在谈判过程中详细研读或拟制合同草案文本,分析其中的知识产权要点,随时修订知识产权谈判方案,争取有利于我方的知识产权条款。
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布局
在进行技术合作的过程中,我国核电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关注知识产权布局的“质”与“量”。对我国核电企业来说,一方面,要提高知识产权布局的合理性,对核心技术成果进行评估,根据技术的生命周期和技术特点选择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例如涉及核心商业利益且不易被反向工程的具体技术方案可以优先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具有竞争紧迫性的技术尽快申请专利;另一方面,要提高知识产权布局的全面性,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专利布局,及时申请中国专利和PCT(专利合作协定)专利,对于目标出口国进行重点专利布局;此外,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布局的精确性,对于具有较高价值的重点技术方案,采用“核心+外围”的知识产权布局策略,围绕核心专利进行批量专利布局,避免竞争对手的专利围剿和狙击。
核电技术具有更新换代周期长、研发难度大的特点,而大多数国家的专利保护期为20年,低于很多核电技术的生命周期。因此,在进行知识产权布局过程中,我国核电企业应当结合技术价值性和生命周期,选择适宜的知识产权布局时机和策略:
第一,对于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基础技术或应用型技术,可以在前期先采用技术秘密保护,在具有公开必要性或泄密风险情况下再进行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第二,对于具有少数重要经济和战略价值、生命周期长的核心技术,在全球布局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国内优先权制度,在国内专利申请公开甚至获得授权后,再通过PCT申请国际专利;第三,对于没有必要申请专利或没有商业秘密保护价值的技术成果,及时通过发表文章等方式公开相关研究成果,避免竞争对手进行知识产权布局,造成我国核电企业相应技术使用的知识产权障碍;第四,对于技术合作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权利归属的智力成果,优先选择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避免造成对方独占知识产权的被动局面。
与此同时,还要通过开展专利预警等方式,一方面关注相关技术核领域知识产权布局情况,了解产业发展趋势布局变化;另一方面,关注重点竞争对手和合作方的知识产权布局情况,避免研发方向受到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布局的围堵、研发成果陷入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壁垒,还需及时获知合作方采用非约定的方式申请专利、公开合作研发成果等情况,以免造成我国核电企业的损失。(作者单位:中国核科技信息与经济研究院、中核新能有限公司,作者为王洁、聂娉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