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11月、12月
电力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管发〔2021〕30号)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国网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各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就2021年11月、12月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要全部进入市场,其他工商业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二、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基准价适用落地基准价水平,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三、已完成2021年度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但未执行的电量,合同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完成11月、12月年度分月合同换签工作,保持合同关系和交易电量不变。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简化流程,共同组织做好11月、12月合同换签及相关交易工作,保障交易顺利实施。
四、合同换签后,交易价格形成方式调整如下:
(一)发电企业直接报总量参与交易,交易价格执行单一报价,峰段、平段、谷段各时段电价一致。电力直接交易批发侧用户采用分时段报量、单一报价的模式,按照峰段、平段、谷段分别报量,以总量参与交易。
(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能量交易价格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在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未另行明确新的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前,参照原目录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相应类别比价计算。
(三)零售侧合同双方重新签订《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协议模板由首都电力交易中心下发。
(四)月度增量交易价格形成方式按照(一)、(二)中所述执行。
(五)合同换签后,用户侧发生超用电量时,平段、峰段及谷段超用电量分别按照月度竞价价格、峰谷浮动比例结算;发生少用电量时,按照实际电量对应的价格结算。用户侧总用电量与总合同电量的偏差电量,以当月发电侧与本市用户签订的合同电量为权重,在发电侧进行分摊,以当月月度竞价价格作为结算价格。
五、其他交易事项继续按《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21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京管发〔2020〕42号)执行。
请各市场主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首都电力交易中心,由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后报市城市管理委。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