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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关于开展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1-11-02|浏览次数: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1〕1500号)有关要求,做好代理购电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发文取消北京市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工商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暂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遵照政府文件要求,暂未选择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用户,也未与我公司签订代理购电相关合同的工商业用户,自本公告发布一个月后,由我公司代理购电。我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如后改为选择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通过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平台完成注册审批流程,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相关通知(后期另行发布)详见首都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http://pmos.bj.sgcc.com.cn)。

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基于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费(含偏差电费)、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量等确定。

四、原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在我公司代理购电前,继续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0〕1708号)规定的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五、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参与市场交易,仍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用户、高耗能用户,按代理购电价格1.5倍执行。

六、对于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即日起可在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渠道,签订购售电合同。

七、我公司将于每月底前3天通过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次月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等相关购电信息。


    我公司将始终践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全力以赴做好供电优质服务。广大用户如有问题请咨询95598电话、网上国网App在线客服或当地供电营业厅。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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