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相关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职称相关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参加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参考人员)、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是指国网人才评价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组织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级职称考试、电力英语及计算机水平考试等职称相关考试。考试形式包括在线视频监控考试、线下上机考试、线下纸笔考试等类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考人员以及考务人员、其他相关人员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人才中心负责相关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承办考试的机构根据合同要求负责考试具体实施。
第二章 参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参考人员在考前应认真阅读考试要求、参考人员须知等考试相关规定;应明确考试时间和考试方式等重要信息;以在线视频监控考试形式开展的考试,参考人员应准备符合考试要求的设备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试考。因参考人员未阅读考试要求及考试须知、未参加试考等个人原因致使无法正常考试的,由参考人员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参考人员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科目考试成绩且由人才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并上报人资部,建议由所在单位纳入绩效考核管理。
(一)在线视频监控考试
1.监控设备未按照考试要求放在指定位置或未开启摄像设备、音频采集设备的;
2.佩戴耳机、耳麦等各类接听设备的;
3.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询问他人、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以任何方式记录考试题目的;
6.考试过程中监控摄像黑屏超过一分钟的;
7.考试过程中翻看书籍、资料,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或使用其他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8.作答空间内出现除参考人员外的无关人员,或通过他人协助进行作答的;
9.考试过程中出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讨论、对话等声音的;
10.其他经考试机构及人才中心核实,被认定为违反考试公平性的行为。
(二)线下上机考试
1.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设备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口头警告无效的;
4.传、接与考试无关物品的;
5.在考场或者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其他应当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线下纸笔考试
1.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3.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8.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9.其他应当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参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科目考试成绩,并三年之内不得参加人才中心组织的同科目考试,且由人才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并上报人资部。建议由所在单位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并按照员工奖惩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处理结果报人才中心备案。
(一)在线视频监控考试
1.伪造资料、身份信息,替代他人或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2.考试过程中佩戴口罩、墨镜、帽子,或用其它方式遮挡面部,故意遮挡、关闭监控摄像头,或故意偏离摄像范围等逃避监考的;
3.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的;
4.其他情节较为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线下上机考试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夹带、抄袭或者试图抄袭书籍、资料、笔记本、电子设备等的;
4.使用手机或其它电子设备查看资料、信息,或与考场内外任何人士通讯或试图通讯的;
5.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
6.未经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的;
7.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8.其他情节较为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线下纸笔考试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4.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5.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6.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8.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参考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参考人员的;
(四)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危及考试工作人员安全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参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条 监考人员由考试机构指定人员担任。监考人员要严格按照《考试纪律》的要求认真履行监考任务。各监考人员要在每场考试结束后将违纪违规参考人员信息核查、汇总后由考试机构统一送交人才中心,由人才中心工作人员再次审核。
第十一条 考务和监考人员要提前30分钟进行考试准备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解决或上报。考务和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一)检查考试前的准备情况;
(二)及时处理参考人员考前遇到的问题,保障考试顺利进行;
(三)检查到考率、参考人员状态及考试纪律等;
(四)纠正考试中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对考试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从考风、考务、考试纪律、考试组织工作等方面总结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继续从事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建议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人才中心对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一)考试开始前没有及时告知试考时间、正式考试时间和登录方式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提示或者暗示参考人员答案的;
(四)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考试期间在考场内有与监考无关行为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人才中心或者有关单位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建议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人才中心对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四)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五)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六)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七)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参考人员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电网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国网(办/2)101-2013)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才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专业技术资格相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人才中心〔20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