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变电工程环境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_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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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环境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18-11-06 | 栏目:信息指南 | 点击: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输变电工程环境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意见的函,适用于 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交流输变电工程、±10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直流输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规定》指出,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施工期和运行期,覆盖施工与运营的全部过程、范围和活动。输变电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应考虑电磁、声、废水、固体废物,以及生态等方面的内容。按评价工作程序对工程推荐方案进行评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论证工程选线选址、架设方式、设备选型与布局,以及建设方案的环境可行性。当工程穿越已建成或规划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时,报告书中需增加线路方案比选的内容。通过工程造价、环保投资、土地利用等方面的综合对比,进行规划符合性、环境合理性、工程可行性分析。必要时提出替代方案,并进行替代方案环境影响评价。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说明电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如有)审查意见及其落实情况,并根据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进行工程方案的符合性分析。改扩建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应按评价工作程序的基本要求,说明本期工程与已有工程的关系。报告书应包括前期工程的环境问题、影响程度、环保措施及实施效果,以及主要评价结论等回顾性分析的内容。若前期工程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还应包括最近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结论。

《规定》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对输变电工程的建设概况、环境现状与主要环境问题、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环境影响、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等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明确给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结论。对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因素、环境影响不可接受、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技术不满足长期稳定达标及生态保护要求的输变电工程,应提出环境影响不可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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