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 栏目:监管动态 | 点击:次
华北监能许可〔2022〕51号
天津金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1年11月向我局申请并取得四级承装类、四级承修类、四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1〕37号)要求,我局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对你单位开展了事中事后核查,发现你单位相关人员不符合许可条件且逾期未完成整改。
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第三十条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撤销你单位四级承装类、四级承修类、四级承试类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