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 让可再生能源发展更有序_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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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 让可再生能源发展更有序

时间:2019-11-29 | 栏目:监管动态 |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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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大坝口村的光伏发电项目。 刘国兴摄(人民视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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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至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发现,自2006年法律实施以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显著扩大,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但在落实规划上下衔接、电网跨区域输送、技术研发能力等方面尚待加强,法律在实施中仍存在统筹协调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我国是世界可再生能源大国。今年8月至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分赴吉林、新疆等6个省区对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自2006年法律实施以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显著扩大,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但法律在实施中仍存在统筹协调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规划不科学且缺乏有效衔接


9月2日,新疆能源(集团)哈密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蓝天映衬下,整齐有序的风机和光伏电板矗立在一望无际的戈壁滩上,颇为壮观。

“你们规划选址依据什么?”检查组问。

“要看风力和光照。我们通过科学调查,调取风力数据,风光互补,有风用风,没风用光。”公司经理张森回答。

检查组叮嘱道:“可再生能源规划要科学、统筹,特别是要和电网建设规划相互衔接好。如果规划没有衔接好,就会出现弃光弃电问题。”

可再生能源法对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有明确要求,但检查中发现,国家和地方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规划衔接不够、约束性不足,国家目标未能充分考虑行业进步、成本降低带来的市场潜力,一些地方的中长期目标未严格依照全国总量目标确定,甚至超过上级总体目标,发展布局和速度也与上级规划不一致。同时,与电网建设规划之间缺乏有效衔接。一些地方反映,由于缺乏发电、输电和消纳同步规划,电网建设滞后于可再生能源发展,输电通道不足,且部分输电通道能力未能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电力输出受阻问题比较明显。

规划是如何制定的?规划在执行过程中要做哪些调整?规划对于引领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有什么作用?检查组每到一处都会反复询问这些问题。但一些被检查地区和部门回避规划本身,只谈消纳和补贴拖欠问题。

检查组强调,科学规划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有序健康发展的基础。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应坚持规划先行,编制可再生能源规划以及水电、风电、太阳能相关发展规划,科学规划指导可再生能源有序开发利用。从发电到电网再到消纳,都应统筹协调好。

检查组成员、全国人大代表杨蓉说,依法规划就是要严格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制定了规划,在向国务院备案前,是否经过了专家论证,法律并没有明确。对于没有备案的,该如何追责,建议在修法时补充相关罚则。”

检查组强调,要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中关于规划制度的要求,突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约束性,科学合理确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发展时序,统筹可再生能源开发、输送、利用各环节的部署安排,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以国家规划为依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使各级规划上下相衔接。


电网建设跟不上导致弃电


风、光资源虽取之不尽,但目前却难以足额输出和消纳。这是检查组听到的最集中的问题,也是所检查地区较为头痛的烦恼。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但可再生能源消纳市场仍不足。“电网建设和快速发展的新能源不同步,导致电能输出受限,一些地方弃电现象严重。”检查组认为,消纳难的问题,其实也是由于规划不科学且缺乏有效衔接所导致的。

检查组来到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中心工作人员反映,新疆是弃风、弃光较多的地区,疆电外送的成本很高,有的地方不愿接受外地输送的电。

国家能源集团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检查组反映,随着国家对可再生能源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哈密可再生能源发展迅猛,哈密电网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占全疆可再生能源总量的1/3,但受外送能力不足等因素影响,可再生能源弃电比较高,影响全疆的可再生能源消纳率。

而在新疆尼勒克县,检查组在检查光伏项目时看到,每一块太阳能板距地面有3米高,太阳能板下可种植或养殖,这里有充沛的光热条件,实现了上面发电、下面种养殖的双赢。目前,年平均发电量2100余万千瓦时,收益1230余万元,收益资金将全部用于扶贫领域。“发展光伏扶贫产业,照亮了我们的扶贫之路。”县委书记周立新笑着说。这也得到了检查组的充分肯定。

检查组呼吁,应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打破省间电力交易壁垒,鼓励送受两端市场主体直接开展交易,有针对性地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体系。积极引导和规范电力市场建设,通过市场化方式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电网公司应加强输电通道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跨区域输送能力。


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能力仍然偏弱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要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

9月26日中午,火辣辣的太阳正当头,盐碱地上成片的光伏板一望无际。这里是国家能源局22个光伏领跑基地之一的吉林白城30万千瓦光伏领跑基地。

“科技进步和创新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推动作用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提高了发电量和光能转换率,降低了成本。你们看,每一个光伏板下都有转换轴承,光伏板能随着太阳转动,保证太阳直射。”基地负责人吕冠成自豪地指着光伏板介绍,“科技进步让我们的成本降了一半,效率却提高了20%—30%。”

检查组来到基地中控室。检查组成员指着电脑显示屏问道:“你能看出哪块光伏板有问题吗?”

“能看出来。蓝色是预测线,能预测发多少电;绿色是调度线,能调度发多少电。一旦发现有问题,我们会马上通知运行维护人员去检测。”中控室工作人员熟练地演示。

检查组看到,科学预测、科学调度、科学管理,在安全可控的情况下,让效率实现了最大化。

不过,检查组也发现,虽然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水平取得显著进步,但在技术研发能力、装备制造质量、工程技术创新、公共技术体系建设方面有待加强。一些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能力偏弱,大容量储能技术尚存在技术瓶颈,安全经济的新型储能产品有待突破;电网接入和运行技术有待快速提升,电网运行控制技术、智能化水平、灵活调节能力等,均需要提升到适应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并网运行水平;生物质能相关技术有待突破,成型燃料技术含量不高,生物燃料乙醇、生物质气化等存在技术瓶颈。

检查组提出,要坚持科技创新,推动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按照法律要求,更加重视科学技术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推动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技术攻关,注重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推动产业化应用等,努力将现有的补贴额度不够、发放不及时和绿色电力消纳能力不足等影响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通过科学进步、科技创新来推动解决。(记者王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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