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10 | 栏目:信息指南 | 点击:次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急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考虑?
答: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我国煤炭资源禀赋复杂,93.5%的煤矿为井工开采(世界其他主要产煤国家井工煤矿仅占20%~30%,其余为露天开采),瓦斯、水、冲击地压等灾害威胁严重。多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冲击地压防治科技攻关力度,健全规范标准,强化现场管理,具备了一定的技术装备基础,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现场管理经验。但随着开采深度和开发强度的增加,冲击地压灾害日益凸显,且与其他灾害相互耦合叠加,防治难度进一步加大。一方面,近年来,冲击地压事故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18年10月20日,山东能源龙郓煤矿发生冲击地压事故,造成21名矿工遇难,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另一方面,全国现有冲击地压矿井产能约4亿吨/年,三分之二分布在煤炭净调入省份,一半以上属于冶金与化工用煤,在煤炭供应保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有效防治冲击地压灾害,既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也是保障能源和原料供应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出于以上考虑,我们四部门共同研究出台了《通知》。
问:严控新建冲击地压矿井措施是如何考虑的?
答: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国内外学术界普遍认为,防治冲击地压是采矿工程和岩石力学领域面临的一项世界性难题,其致灾机理尚未研究清楚,相关防治技术手段仍需完善。冲击地压灾害与矿井开采深度、开发强度密切相关。开展冲击地压源头治理工作,必须根据当前科技和管理水平,对矿井的开采深度、开发强度作出合理限制。
因此,结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规范和近期的相关要求,《通知》对下一步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作出了安排。一是各级煤矿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执行采深限制规定,不再核准第一水平采深超过1000米的新建矿井,采深超过1200米的改扩建大中型矿井,采深超过600米的新建(改扩建)其他矿井。二是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煤矿项目建设期间冲击倾向性评估、鉴定及危险性评价工作的监管,督促落实相关强制性管理措施。三是全面排查新建、改扩建矿井,各地的排查结果要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四是充分利用在建矿井排查结果,对采深超过限制规定的停止建设,妥善处置停建后相关事宜。五是新建冲击地压矿井,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成后生产规模不得超过800万吨/年,不得对冲击地压矿井核增产能。
问:能不能详细介绍一下建设矿井进行冲击倾向性评估、鉴定及危险性评价方面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答:根据《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周边矿井等情况,参照冲击倾向性鉴定规定对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进行评估,当评估有冲击倾向性时,应当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施工的依据,并在建井期间完成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1)冲击倾向性评估是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可采煤层冲击倾向性进行区域预测,为开拓前预测。评估所参照周边矿井应与本矿井具有相似的煤层、埋深、顶底板、构造影响等条件。
(2)评估为有冲击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应当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并在建井期间完成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评价为有冲击危险性的矿井应当按照冲击地压矿井进行设计,新建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分析、排查影响矿井冲击危险性的主要原因,制定针对性区域防范措施。评价为无冲击危险性的矿井可以按一般矿井进行设计,但建井期间应当根据冲击倾向性鉴定结果,重新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评价为有冲击危险性的矿井应当按照冲击地压矿井修改设计。
(3)评估为无冲击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建井期间如果地质条件及评估参数发生较大变化、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若鉴定为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为有冲击危险性的,应当按照冲击地压矿井修改设计。
(4)新建矿井应委托具有一定冲击地压研究能力的机构开展冲击倾向性评估和鉴定工作。
问:请介绍一下分类处置存量冲击地压矿井的具体要求?
答: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汲取煤矿重大事故教训,严密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于2018年12月印发了《关于对高风险煤矿开展安全“体检”的通知》(安委办〔2018〕26号),决定对正常生产建设的冲击地压等6类高风险煤矿进行安全“体检”,逐矿开展“体检”式重点监察,对安全没有保障的煤矿,无论是国有大矿还是民营煤矿,该限产的要限产,该停产的要停产,该退出的要退出。要求2019年6月底前完成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此后,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34号),对“体检”对象、工作分工、时间安排、主要内容、工作要求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意见》要求,对每处高风险煤矿开展“体检”式重点监察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体检”报告,列出问题清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提出限产、停产、关闭退出等处置意见,并将“体检”报告及处置意见通报地方政府及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落实。
一是限产和减人。对采深超千米的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经省级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具备灾害防治能力且治理到位的,在现有产能基础上要核减20%产能;对其它采深超千米的矿井,根据灾害程度和治理效果,由省级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严格限制开采深度,适当调减开采强度,合理确定产能;对单班下井人数多的矿井,督促煤矿优化生产系统,制定减人方案,减少单班入井人数。
二是停产整改。对未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以及未按照规定查清承压水体和老空积水情况,未建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专门机构并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队伍,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火等灾害治理措施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到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
三是关闭退出。对经省级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采深超千米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冒险组织生产的煤矿以及被责令停产整顿后停而不整或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列入关闭退出煤矿名单,依法淘汰退出。
问:为什么将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作为强化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重点措施之一?
答:近年来各地加快淘汰安全保障度低、生态环境影响大、生产效率低的煤矿,推动了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和开发布局调整。截至2018年底,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约2100处、产能约2.5亿吨。受开发规模、技术水平等制约,这些煤矿在冲击地压等灾害方面风险较大。为此,有必要将冲击地压等灾害源头治理工作与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统筹结合,进一步加大落后产能退出力度。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将组织各地通过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具备条件升级改造一批等方式,继续退出30万吨/年以下煤矿。
问:国家对强化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一是强化科技支撑。煤矿冲击地压灾害防治是世界性技术难题,致灾机理十分复杂,与灾害防治密切相关的地质勘查、检测检验、监测预警等技术手段尚不完善,灵敏度和精确度不高的问题有待提高。同时,灾害防治技术、工艺、装备和措施的针对性、可靠性也有待加强。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支持建立国家级煤矿深部开采与冲击地压防治工程研究中心,汇集相关科研单位、高校及煤矿企业优秀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具备技术研发、工程化、产业化和综合服务功能的研究开发实体。国家将加强对煤矿冲击地压等动力灾害理论研究和防治技术创新的支持,促进煤矿深部开采与冲击地压防治技术创新、工程示范和推广应用。
二是保障治理投入。将强化冲击地压等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纳入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支持重点,引导煤矿企业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监管,监督指导煤矿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适当提高冲击地压矿井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保障冲击地压防治资金投入。
问:下一步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方面有哪些重点举措?
答:首先,煤矿企业是冲击地压防治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一是要加强防冲机制、组织、人才和投入保障,制定并落实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职工培训、应急处置等综合性防治措施。二是要严格控制生产规模,严格执行主动防冲措施,合理选择巷道支护形式与参数,加强采掘工作面支护,强化防冲监测和措施落实。三是要合理下达生产计划和利润考核指标,合理开拓部署,简化生产系统,在改善生产组织管理、压减井下交接班人员与生产辅助作业人员、逐步减少井下作业岗位、实施夜班“瘦身”与逐步取消夜班等方面积极探索,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尽量减少井下作业人员。四是积极推广采掘工作面智能化、无人(少人)化开采、辅助运输连续化与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大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科技保障能力。五是现有冲击地压矿井要加强补充地质勘探,摸清地质构造与地应力分布情况,优化矿井开拓布局和采掘布置,避免采场应力集中。
其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开展安全监管监察,要认真履职尽责,在执法检查、明查暗访等工作中,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既要查生产布局、采掘接续、防冲设施设备等硬件方面内容,又要查制度措施、防冲技术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等软件方面的内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倒逼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相关链接:《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