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01 | 栏目:政策法规 | 点击:次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第405号令,《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以下简称《保卫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葛洲坝水利枢纽(以下简称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进入法治化轨道。
为了切实做好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其安全运行,2019年1月25日,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保卫规定》。3月28日,宜昌市政府专门召开《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施行新闻发布会。
葛洲坝被誉为“万里长江第一坝”,是我国水电建设史上的一座丰碑,奠基于20世纪70年代初,竣工于80年代末,是20世纪我国自己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的最大水利枢纽工程。葛洲坝枢纽是我国重要的水电能源基地,集防洪、发电、通航为一体,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被国家确定为重要保卫目标。
据了解,因历史原因,葛洲坝枢纽兴建时采取“以坝代路”方案,解决了困扰南北两岸数十万群众的通行问题,但也给葛洲坝枢纽安全管理带来隐患。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对葛洲坝枢纽安全管理问题作出批示,要求对往来于大坝的车辆和人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实行严格控制,以确保葛洲坝枢纽的安全。2008年,国家有关部门深入现场调研,确定修建专用公路桥,从根本上解决葛洲坝枢纽封闭管理的关键问题。
2013年9月,国务院出台的《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的规定,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参照该条例制定。湖北省高度重视长江三峡枢纽及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2015年,省政府出台《关于贯彻落实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的实施意见》,要求省直相关部门及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宜昌市政府等单位按照《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相关规定,起草《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
宜昌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1994年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葛洲坝水力发电厂警戒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2017年7月1日,宜昌至喜长江大桥建成通车后,9月28日宜昌市政府正式发布《关于加强葛洲坝水利枢纽陆域封闭管理的通告》,并于11月1日正式对葛洲坝枢纽陆域实施封闭管理,自此,葛洲坝枢纽坝面作为葛洲坝枢纽核心生产区域,不再承担社会道路交通功能,为《保卫规定》立法创造了条件。
《保卫规定》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其颁布实施,使葛洲坝枢纽安保提升到一个新高度。三峡集团葛洲坝电厂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保卫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使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有法可依。以《保卫规定》统领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可以实现依法管理的目标。二是科学设定和划分安全保卫区。依法设立陆域、水域和空域安全保卫区,对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具有重要意义。三是明确各保卫力量及相关单位法定职责。各级、各部门各负其责、依法办事,是葛洲坝枢纽安保工作的核心要旨。同时,《保卫规定》作为我国首个大型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地方性立法的示范,对其他大型水利枢纽的安保地方立法起到了风向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