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每年减负逾6.5亿元_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

当前位置:主页 > 资讯中心 > 监管动态 > 政策法规 >

新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每年减负逾6.5亿元

时间:2018-08-14 | 栏目:政策法规 | 点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10日下发的《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新疆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目录销售电价平均降幅9%以上,81.27万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户每年可节约电费支出6.5亿元以上。

调价前,新疆销售电价分为农业生产、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等5类,本次将非居民照明用电与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新疆销售电价分类减少至4类。

此前,新疆一般工商业电价为0.508至0.515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电价0.525至0.700元/千瓦时不等。调价后,新疆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目录销售电价统一调整为0.4744至0.4814元/千瓦时,平均降幅9%以上。和田地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销售电价仍按0.45元/千瓦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相关人士介绍,新疆现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户81.27万户,2017年用电量149.53亿千瓦时。本次调价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户每年可节约电费支出6.5亿元以上。

通知要求,此次调整后的电价政策自5月1日起执行,已经收取电费的用户,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按照5月份起实际抄见电量折算差额电费向用户进行清退。

    新疆一般工商业电价调整的资金主要利用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下调腾出的空间、电网企业期末留底退税额一次性退返资金,以及哈郑直流输电价格降价腾出的空间予以保障,不增加自治区财政负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