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02 | 栏目:政策法规 | 点击:次
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连续发布7个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省际、市际《对口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辽宁省与江苏省、吉林省与浙江省、黑龙江省与广东省、北京市与沈阳市、上海市与大连市、天津市与长春市、哈尔滨市与深圳市6省8市的对口合作关系,并对开展对口合作分别提出具体目标和任务。
《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强化责任担当,完善推进机制,分解落实工作,确保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其中涉及能源领域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辽宁省与江苏省对口合作实施方案》提出,要整合辽宁及江苏省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共同制定新兴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等优势产业,聚焦电力设备等大型装备制造能力,提升制造业的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加强节能环保装备产品的升级换代合作,大力推动两省节能环保服务业及烟气脱硫脱硝等重点领域的环保服务和再制造服务业发展。
《吉林省与浙江省对口合作实施方案》要求,两省间要开展先进材料、能源开发领域合作,依托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技术优势,借助浙江省产业化资源优势,促进先进材料创新成果加快实现转化。依托浙江煤炭地质勘探技术及装备优势,开展煤田地勘及延伸产业的交流合作。
《黑龙江省与广东省对口合作实施方案》指出,广东省协助黑龙江省的发电装备、石油钻探装备等优势产品企业,利用广东省经贸交流平台,开展对外贸易及经济技术合作。推动黑龙江省电力装备、能源装备等装备优势制造能力与广东省开放型经济和市场的发展优势对 接。促进黑龙江省清洁能源装备、新兴产业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接。广东省高端装备、新能源等行业企业与黑龙江省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对接,在黑龙江省培育形成一批新兴产业集群。
此外,四个市际《通知》中均有涉及电力装备、能源装备、新能源、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