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规范光伏项目用地 不得占用农用地_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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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规范光伏项目用地 不得占用农用地

时间:2017-10-11 | 栏目:政策法规 | 点击:

三部门规范光伏项目用地  

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建设,复合项目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保留原用地性质 


日前,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光伏发电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除光伏扶贫项目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光伏复合项目)外,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地部分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意见》强调,积极保障光伏扶贫项目用地。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光伏发电项目及全国村级光伏扶贫发电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各地应予以重点保障,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意见》强调,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各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需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管理方式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相同。  

《意见》强调,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利用监管。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否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对于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应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清理。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意见》要求,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违反《意见》规定的项目的项目投资主体将被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国土资源部将适时对各类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开展专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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