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30 | 栏目:发电分会 | 点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章程,为规范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发电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分会是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和重要组成部分,在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会执行《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章程》,以《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发电分会工作规则》来规范分会的工作。
第四条 分会的宗旨是:以为发电企业服务为宗旨。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咨询服务、对外交流、教育培训、信息沟通、法律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发电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树立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为企业的健康发展而努力。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会的任务:贯彻落实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基本任务;开展行业自律性服务;开展调查研究,推广现代化企业管理,促进现代电力企业制度的建立;如实反映发电企业的意愿和诉求;维护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1、参与电力体制改革,开展“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等电力市场建设方面的研究;
2、参与发电企业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和质量管理工作;
3、参与发电可靠性管理及节能减排工作;
4、参与制定行业管理制度;
5、组织发电专业的标准化建设工作;
6、开展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性评价工作;
7、开展各类技术咨询活动,为发电企业提供国内外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推动技术革新和经验交流;
8、根据企业发展的需求,开展不同层次的职工专业技能及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9、根据企业发展的要求,组织举办与行业相关的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协助企业提高适应市场的能力;
10、有计划地组织进行国内外学习、考察、培训交流活动;
11、组织信息传递,为会员单位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12、参与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及行风建设,发展电力行业的公益事业;
13、完成行业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委员
第七条 本分会委员为单位委员。
第八条 加入分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承认并遵守分会的工作规则;
2、自愿申请,由分会办公会议同意后,报行业协会批准。
第九条 委员的义务
1、遵守行业协会章程和分会的工作规则;
2、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为分会活动提供支持和便利条件;
3、主动及时向分会提供各种信息,资料调研成果等;
4、按时完成分会安排的工作;
5、维护分会合法权益。
第十条 委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对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优先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
4、通过分会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企业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分会设会长(正、副,下同)委员、秘书长、委员。分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一般设在主任单位。当选人在任职期间,如本单位发生人事变动,应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分会的重大事项由委员大会审议通过,委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在有必要时可由主任办公会决定召开委员大会)。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2、选举分会会长委员、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
3、审议分会工作报告;
4、审议各项重大议案和确定本届任期内工作内容和任务。
第十三条 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主任办公会,主任办公会每年召开1-2次。主任办公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1、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赋予的各项职责;
2、主持分会的日常工作;
3、负责召开委员大会,组织协调分会内外的关系和工作;
4、提出调整或增补秘书长人选,提交委员大会讨论;
5、决定分会的具体工作事项;
6、完成行业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分会秘书处为常设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起草分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分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2、负责提出修改分会工作规则和制定内部工作制度的意见;
3、负责提出分会的各项具体活动的安排计划;
4、协助主任办公会做好换届和委员的发展和组织管理工作,联系、协调委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5、负责召集分会联络员会议;
6、负责编发分会的各项信息、资料等;
7、负责处理分会的日常工作;
8、完成主任办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五条 为加强分会的管理,保障各项工作信息渠道畅通,委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及时沟通信息。
第十六条 分会的各类会议和活动,由分会会员单位轮流承办,具体事宜由秘书处与承办单位共同商定。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分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委员单位和有关单位赞助;
4、分会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经费的管理
1、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2、各项收入由财务人员进行专项管理,定向使用;
3、定期向分会和行业协会报告经费收支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分会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发电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