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09 | 栏目:监管动态 | 点击: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近期,华北能源监管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制定了《华北能源监管局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了华北能源监管局辖区内列入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范围;细化了局各部门关于“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具体职责;规范了 “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认定、公布、信用修复、异议处理、退出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和时限要求。按照规定,对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报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并在华北能源监管局门户网站、信用能源网站公布;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检查频次。
下一步,华北能源监管局将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执行“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和退出标准,将信用监管渗透到事中事后监管中,严惩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严重失信行为,维护市场合法经营者利益,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