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19 | 栏目:协会公告 | 点击:次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电力企业协会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所必须的各种费用来源稳定, 根据《北京电力企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协会会员单位,均有义务按本办法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协会会费用于如下范围:
一、协会办公经费及日常管理;
二、协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工作会议;
三、组织对行业调查研究及咨询服务活动;
四、组织对本协会管理及开展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五、行业理论研究及业务交流活动;
六、奖励优秀会员单位、个人和优秀管理人员;
七、协会其他活动。
第四条 会费标准:会长单位5万元/年;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理事单位2万元/年;监事单位2万元/年;会员单位3000元/年;个人会员免费。
第五条 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预交,本会向会员单位发出下一年度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单位应按本会指定的银行帐号缴付,会员拒不按期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六条 会费使用须经秘书处或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协会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会费使用的控制和管理。
第八条 每年的会费收支情况,须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审议。
第九条 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华北能源监管局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协会会费收支情况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第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一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
注:各会员单位在转账后,请将银行转账凭证扫描件和发票信息回执单发送至协会邮箱,以便会费发票及相关资料及时寄回贵单位。会费缴纳方式可通过银行汇款、现金的方式缴纳
(1)收款人单位名称:北京电力企业协会
(2)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
(3)收款人账号:110061242018010133940
(4)事由(或用途):会费
联系人:吴老师 电话:83670369 17718301386 邮箱: bjdlgcxh@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