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08 | 栏目:政策法规 | 点击:次
国能综通安全〔2018〕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大坝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有关要求,现将电力行业578座注册登记和备案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制,健全大坝安全组织体系、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强化防汛责任落实,加强风险管控和应急管理,加强与地方政府、防汛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沟通联系,确保大坝运行安全。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职责,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辖区内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大坝中心要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技术监督管理服务,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附件:2018年全国注册登记和备案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doc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