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 有关工作的通知_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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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 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1-24 | 栏目:政策法规 | 点击: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华北监能市场〔2018〕21号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总体要求,为稳步推进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经商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华北电力调控分中心等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现就深化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市场良好运作

 

(一)坚持市场化交易“三统一”原则。京津唐电网是历史形成的统一电网,长期以来统一运行、统一平衡,承担着保障首都电力供应安全的重要责任。为保障京津唐电网电力电量平衡方式稳步由计划模式向市场模式过渡,市场化交易坚持“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安全校核”的原则,以实现市场机制稳步深化的同时确保京津唐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切实加强安全校核。安全校核是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交易顺利开展的基础。华北电力调控分中心应会同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一步明确校核原则,细化校核标准,公开校核结果并解释不通过的原因。条件具备时,由华北电力调控分中心牵头编制安全校核规则,并纳入《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执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应会同华北电力调控分中心明确安全校核工作流程,确保信息传递无缝衔接和安全校核及时开展。

(三)有序开展中长期交易。市场运营机构应按《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华北监能市场〔2017〕543号)要求有序开展交易,确保市场规范运作。考虑到京津唐电网跨行政区域,且市场成员众多,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应牵头制定市场交易操作手册,按时限要求细化市场注册、信息披露、交易申报、结果出清、安全校核、电量计量、容量剔除、偏差考核、电费结算等各个环节。深入研究售电公司等新型市场主体的参与机制,逐步规范售电公司市场行为。

(四)加强电力供需形势分析。华北电网公司应组织相关市场成员按月分析京津唐电网电力供需形势及电量进度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分析报告报华北能源监管局和三地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备案。尤其在供需形势可能严重供不应求时,应及早报告以利于三地政府电力管理部门采取合理的市场干预措施,避免市场临时中止。

(五)规范市场交易合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应根据京津唐电网实际制定合同参考文本,组织市场主体按参考文本达成交易后及时签署;研究售电公司代理合同,明确合同必选项和向交易机构备案的要求,以利于开展市场结算;积极推进电子合同,以简化交易流程。

 

二、深化市场相关机制研究

 

(六)研究电力市场运行新机制。为进一步深化京津唐电力中长期交易机制,促进京津唐电网发用电量有序放开,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应牵头开展电力市场运行新机制研究工作,研究报告出台并经充分论证后,尽快启动与新机制配套的交易规则起草工作,力争于2018年6月底完成规则初稿编制工作,并在完成相关规定明确的流程后报华北能源监管局组织印发施行。

(七)研究电网优化运行模式。为确保京津唐电网在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市场发展,提高清洁能源消纳能力,华北电力调控分中心应牵头组织相关调度机构开展电网优化运行模式的研究工作,研究应注重与市场运行新机制的有机衔接、注重结合电网实际明确优化原则,以为市场运行建立公平基础。研究报告出台并经充分论证后,尽快启动优化规则起草工作,力争于2018年6月底完成规则初稿编制,由华北能源监管局进一步征求意见后,适时组织施行。

(八)积极探索新能源市场化交易。在做好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新能源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和总结交易成效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市场范围扩大至京津唐乃至京津冀地区,同时探索将电能替代、高新技术企业等用户纳入交易。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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