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行业服务 > 信息指南 >
时间:2013-09-09 | 栏目:信息指南 | 点击:次
根据电监会6号令及华北地区实施细则的规定,持有地方政府电力主管部门2005年3月1日前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在2006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原许可证继续有效,此后原证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