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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定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发布时间:2019-06-03|浏览次数:

华北监能资质〔2019〕185号

华北区域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华北能源监管局将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定期报告工作,强化许可后续监管,推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送范围和内容

(一)报送范围

区域内持有华北能源监管局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和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所有企业。

(二)报送内容

持证发电企业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发电业务经营情况、遵守许可制度情况、机组变更情况、发电设施运行能力和安全生产情况等。

持证输供电企业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主要管理人员情况、输供电业务经营情况、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输供电设施、分支机构情况和遵守许可制定情况等。

二、报送周期和方式

(一)报送周期

定期报告工作开展周期为每3年一次。各持证企业应于定期报告当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周期执行许可制度自查情况。2019年应于7月30日前完成报送。

定期报告的受理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华北能源监管局资质管理处负责北京及冀北地区企业自查报告的受理工作,天津、河北、内蒙古业务办负责驻地企业自查报告的受理工作。

(二 )填报要求

各持证企业进入华北能源监管局网站行政许可平台(http://124.205.182.67:8090/SCSERC_OUTER/),登录企业账号后(未在我局行政许可平台办理过业务的企业需先注册账号),在“待办事项通知”栏目中下载自查报告格式文本。填写后的报告书加盖单位公章,将扫描版和可编辑的电子版一并上传至平台。区域内各省级电网企业、发电企业(集团)华北区域分支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向我局工作邮箱zzgzhbj@nea.gov.cn报送其下属持证企业报送“自查报告书”的汇总情况。

三、工作要求

各持证企业应自觉遵守行政许可有关法律规定,认真执行电力业务许可证定期报告制度,建立本企业电力业务许可工作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责任目标和工作要求,保证许可制度执行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定期报告工作的延续性、及时性、准确性。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所持许可证持续合法有效。

华北能源监管局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就自查报告书内容开展现场抽查,发现报送内容不真实、许可制度执行不力、违反行政许可有关法律规定等情形的,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并按照能源行业信用体系有关规定实行信用监管。同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区域内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及整改情况。

附件: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定期报告工作的通知(华北监能资质〔2019〕185号).pdf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19年5月30日

(联系电话:资质管理处,010-51968798或010-51967084;天津业务办,022-24450371;河北业务办,0311-89892313或0311-89892300;内蒙古业务办0471-3476225。)

抄送: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

华北能源监管局综合处                    2019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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