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申领许可证业务、许可证延续业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业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机关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登记事项变更业务,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